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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日晚上,央視報道公佈了雲南女生被性侵案女嫌犯審訊畫面。據視頻顯示,雲縣社會人員許某某以脅迫、誘騙女生去唱歌等手段,將縣民族中學3名女生帶給2名社會人員與其發生性行為。訊問中,犯罪嫌疑人許某某交代,她兩個月前先後4次介紹4名學生給黃某某等人,收取19000元費用,但其中1人交易未成功,推掉4000元,因此共獲利15000元。令人印象深刻的是許某某在事件曝光後仍然在朋友圈裡這樣說:“既然想幫我玩兒廢,我也要乾幾件大事,才罷手呢……”
  在許某某眼裡,脅迫女學生賣淫顯然還不算什麼大事。根據警方的庭審記錄,許某某說到自己犯案的時間時,也類似地說了一句“我不出來玩已經一個月了”。在旁人眼裡令人髮指的罪行,在她看來不過是玩而已。是什麼讓嫌犯對犯罪行為視同兒戲呢?這裡面,恐怕不是一句法制意識淡薄能解釋得了的。
  近年來,校園性侵案、少女性侵的惡性事件不斷發生。同樣在雲南,7月14日就曾曝出宣威市龍場鎮爛泥溝小學一教師涉嫌性侵8名女生的新聞,最小的受害者僅僅5歲。時隔沒多久,又發生了脅迫少女賣淫的惡性事件,前車之覆,何以不能止住後來者的犯罪行徑?一個老師,能性侵8名學生才被告發,這裡面,當然有孩子對性侵行為還缺乏相關意識有關,更與家長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有關。而在一些校長、老師甚至官員性侵幼女的案件中,校方、當地政府或多或少的存有內部處理的心思,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沒有及時得到法律的懲處,這多少助長了他們的犯罪氣焰。當“玩”的代價如此之小時,“玩”的意識和“玩”的行為也就普遍化了。
  當我們還停留在為廢不廢除嫖宿幼女罪爭論不休時,倒不妨學學當年美國的梅根法案。新澤西7歲的女孩梅根,被街對面的鄰居,一個已經有過兩次前科的性罪犯綁架,強姦,殺害。之後梅根的父母建立了基金會,在不斷地呼籲和努力下,1996年5月17日,克林頓總統簽署了“梅根法案”(Mega‘s Law),這項法案要求所有有過“性犯罪”前科的人必須到當地警察局報道,註冊。社區的居民人人有權上網,或者到警察局追蹤本地性罪犯姓名,居住地點,而且可以將性罪犯的資料公佈於眾。加州規定,這些性罪犯必須遠離兒童,他們的居住地點必須在距離學校或者孩子集中地500英尺以外……違背任何條款,立即逮捕。看上去,這項法案走的是把性侵兒童罪犯逼到無路可走的極端路線,可是保護兒童的如此思路,正是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具體體現。
  保護兒童利益,怎麼都不為過。尤其是在兒童性侵頻發的今天,如果不能對這類犯罪行為嚴刑峻法,讓人聞之膽寒,那麼類似許某某這樣的犯罪嫌疑人難免還會出現在電視鏡頭中,以輕巧的口吻談論著讓整個社會憤怒的犯罪行為。
  (原標題:性侵兒童,學學梅根法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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